名称 |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发〔2011〕125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09-06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5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优异成绩,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鼓励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30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甄再跃等49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全省改革开放和民族事业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贡献。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人民要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自觉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美好江苏而努力奋斗。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