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市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研究,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原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2元。本通知从1992年6月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