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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0 发文文号 财教[2012]17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12-02-21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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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精神,设立“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文件精神,设立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安徽省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体育产业功能集聚区建设; 

(二)支持培育我省自创的体育品牌赛事; 

(三)支持体育创新产业发展;

(四)支持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七)为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的招商引资、市场推广、人才培育、评审论证、资金管理等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能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水平,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或批准,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四)财政贴息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贷款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 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属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提出申请;市、县(区)项目单位向当地财政、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区)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各地和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级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报送项目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市、县(区)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当地财政、体育部门报送项目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由当地财政、体育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强化资金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体育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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