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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教办高〔2013〕2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3-10-12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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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进行验收。为做好验收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院校总结

1.填报平台数据。项目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登录“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专业平台),认真填报有关数据。

2.撰写总结报告。项目学校应对照立项专业建设发展方案进行总结,填写“专业建设状态数据表”、“项目建设资金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完善立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3.展示建设成果。项目学校应根据专业建设成效,提炼制作专业建设典型案例,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

二、省级验收

1.组织项目验收。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包含第三方代表),参考专业平台提供的“省级验收数据系统”,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评议指标”,全面检查项目学校立项专业建设成效、审核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分专业做出验收结论,在全面检查基础上,撰写《项目验收报告》。

2.展示建设成果。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遴选若干个专业建设典型案例,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专业建设典型案例应围绕项目建设实效,突出建设成果和典型经验,展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高职专业建设举措与做法。

三、验收结论

立项专业省级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两个等级,暂缓通过的专业,须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未通过验收的相关学校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内再次组织验收。

四、时间要求

1.院校总结。10月25日前,各校应完成院校总结,撰写形成《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所有附件)、专业建设典型案例,以正式公文(一式三份)报送我厅高教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89064197@qq.com。

2.省级验收。11月5-10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有关专家组组成及具体日程安排将另文通知。

3.汇总上报。11月22日前,我厅将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专栏,提交《项目验收报告》、推荐案例以及学校《项目总结报告》电子版。

高教处联系人:龚森、陈宗宁,联系电话:0591-87091312、87091209,传真:0591-87846780,联系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350003)。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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