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6-13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null

发布日期:2008-06-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7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