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01 | 发文文号 | 国办函[2004]23号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02-27 |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