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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颁布单位 101 发文文号 国办函[2004]23号
法规类型 100111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2-27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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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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