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