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在中哈边境口岸试行统一载货清单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2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11-21 |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采用中俄双语填写,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3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乌鲁木齐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电话:0991-3627531。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见本公告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载货清单(样本)
2.《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