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