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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95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8-1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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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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