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一[2004]118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4-04-07

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4-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税分局:

    为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再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规定,现对本市新办服务型、商贸型资质认定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当年第三季度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企业应于年度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办企业资质认定。

    二、凡在当年第四季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期限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