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6-04-0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