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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4-19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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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更好地实施,现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适用事宜解释如下: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第三方海关指香港、澳门海关,有关证明文件指香港、澳门海关签发的《香港海关确认书》、《澳门海关确认书》。其中,对于在香港、澳门中转但未换装运输工具的空运货物,即原飞机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有关证明文件可以由香港、澳门海关以与内地海关协商一致的方式统一提交内地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澳门海关确认书》,但应提供承运人证明文件,证明有关货物为原飞机经香港、澳门中转,其中航班号发生改变的应一并明确说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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