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铁路、民航、邮电直属企业纳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二字[1994]0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05-30 |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
2、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
3、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由邮电部集中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