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关于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函〔2008〕20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7-04 |
中国荷兰商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准予登记。
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自身作用,为促进中荷两国经贸关系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