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农税[1992]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1-08 |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