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2003]4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3-04-22 |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 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