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用途和分配方式的通知
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的1.5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用于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调整为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各县整合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原《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13〕29号)和《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闽财预〔2013〕3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