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财采[2008]26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8-06-05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就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原则上由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如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需要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应将计划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范围为同级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如因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线索需要延伸至上级财政预算项目的,应书面告知上级财政部门,检查结果应报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分别处理。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