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国税发〔2006〕124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