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证券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5-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2.1 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 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0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11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2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 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
3.1 会员应当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在本所设立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
3.2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会员可通过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3.3 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4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经营状况;
(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四)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五)内部风险控制;
(六)专业人员配备;
(七)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会员开设资产管理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一)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在营业场所外使用;
(四)本所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 员 代 表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组织与本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
(五)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六)每日浏览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八)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九)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一)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三)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
(一)会员根据本规则第2.2条提交的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会员总部、分支机构发生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单笔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会员发生前款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三节 会 员 收 费
第四节 纠 纷 解 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6.1 本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6.2 本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 本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约见谈话;
(五)专项调查;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七)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本所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6.4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章 纪律处分
7.1 会员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会员受到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7.2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前款规定人员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7.3 会员不服本规则第7.1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纪律处分决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规则第7.2条第一款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会员:指本所按照章程规定接纳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
(二)特别会员:指本所按照章程规定接纳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驻华代表处。
(三)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四)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证券交易信息: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依照一定规则在本所集中交易产生的,经本所加工形成的有关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交易数据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信息。
8.2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8.3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4 本规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