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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厅财字[2013]262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0-1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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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目、程序和要求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结合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并合理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配备标准的关系;严格依据采购预算,认真组织本单位(系统)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三、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仍按月填报采购计划,于每月1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部财务司。采购新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按季度填报采购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计划,1210日前上报20141季度批量采购季度计划。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执行采购,不得无故取消或调减已上报的采购项目及数量,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可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各单位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10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准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3821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第三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报财政部。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十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广泛征求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督促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送到中央预算单位指定地点。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合同签订、产品送达、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在验收书上或书面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批量集中采购执行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准、评审方式、合同草案条款及采购方式适用标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采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的协调推进。应当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13334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用于科研、测绘等工作的专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空调机不包括用于机房、基站等特殊场所的空调机;打印机不包括便携式打印机等。

二、采购计划填报时间

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采购计划按月填报,当月填报下月计划。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采购计划按季填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计划。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

三、采购流程图和配置参考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基本流程图、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问题反馈处理流程图以及《20XX年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配置参考》(以下简称《配置参考》),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专栏。《配置参考》将定期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更新,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的采购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新推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计划,各主管预算单位于20131210日前开始汇总报送。

各单位在填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010-68552389,也可与主管预算单位联系。

如遇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供货、服务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请及时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10-83084967010-63099478(空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电话010-8227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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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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