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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发〔2003〕26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3-11-12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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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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