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4]1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香港 | 发布日期 | 2004-11-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