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地字[1987]14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1990-0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税地字[1987]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