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 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