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0-09-25 |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营地税流[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网吧”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主要是利用网络化的计算机为上网者提供信息查询、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网上电话及其它一系列服务项目,并向上网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网吧”取得的“上网费”和提供其它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全额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