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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94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02-0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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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2-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通知》中的第三条关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补充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二十九条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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