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9]4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8-21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