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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45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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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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