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提醒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3-12-24 |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正确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列到“本期扣除项目额1”栏次中,其计算的应纳税额为“0” 。
例:纳税人月营业额为18000元,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项目收入”栏填报18000元,“本期扣除项目额1”栏填报1800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