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17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6-04-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6-04-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 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6]9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1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省境内上海铁路局所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的运营单位自2005年度起纳入上海铁路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