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梅市府办[2006]56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12-01 |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11 月28 日市政府召开四届32 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从2007年1月1日起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地税部门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实施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后,原由社保部门负责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职能改由地税部门负责。调整后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职责: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征收、记录、划解、追欠、查处。
(二)社保部门职责: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杜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单位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
(三)财政部住职责: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帐。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执行。
三、要尽快做好相关业务交接工作。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工作,社保部门必须将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资料进行清理归集整理,在2006 年12 月巧日前移交给地税部门,社保基金管理局移交给地税局的参保单位资料,应盖有参保单位(个人参保资料有个人签名)、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印章。清理参保单位参保资料数据库,必须对社保部门登记的现有的参保资料进行清理,经地税和社保部门核实后方可移交。对1999 年12月底前所有欠费由社保部门清理后移交地税部门追收,2000 年1月起由地税机关负责社保费征收后所形成的欠费仍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四、地税、社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业务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业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地税、社保部门必须在12月15日前共同研究制定《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六、地税、社保、财政部门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O0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