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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蒲圻、咸宁车站地磅收取检斤费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4]4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4-11

蒲圻、咸宁车站地磅收取检斤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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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蒲圻、咸宁车站地磅收取检斤费的请示》(武铁分财报[2004]133号)收悉。为了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计量手段,防止货物亏吨或超重,减少与货主之间的矛盾,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你局蒲圻、咸宁车站自筹资金分别投资安装了地磅。经研究,同意收取检斤费,其收费标准为1.00元/吨(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

    以上批复从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收费单位应张榜公布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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