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国税发[2006]21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12-31 |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三、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