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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明确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税费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4]192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11-22

关于明确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税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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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交易和拍卖房地产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8月26日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决定如下: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以下简称市房调站)负责代征我市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二手房”交易和拍卖房地产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包括座落在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堤围防护费等。

    二、各区(不包括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现行委托广州市各拍卖行代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拍卖交易的税费的协议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市房调站应将2004年度代征的有关税费向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解缴,不再另行划解。市局将根据市房调站2004年度代征税费及其正在开发的“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代缴管理系统”进展的情况,另行研究明确2005年度市房调站代征税费的跨区划解问题。

    四、由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与市房调站重新签定委托代征协议。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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