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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汕府办[2006]20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7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12-19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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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区(县)人大代表、区(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区(县)综合评价结果,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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