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法(经)函<1990>第49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3-3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