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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67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8-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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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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