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提振商业经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发 〔2013〕 3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04-25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防止经济特别是商业经济过快回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13号),市政府决定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努力扩大消费,提振商业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家电惠民和汽车惠农政策。2013年,继续对地产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含打印机)四大类产品实施家电惠民政策,对地产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车实施汽车惠农政策。补贴资金比例仍按6%不变,单台(辆)产品补贴实行最高限额。
二、积极开展节庆促销活动。组织举办春季、秋季购物美食消费节,策划推进系列购物美食消费活动。办好渝洽会、高交会、国际休闲博览会、西部旅交会、农家乐休闲节、火锅美食文化节等节庆展会。鼓励举办商品展销活动,重点办好中国西部糖酒商品博览会、重庆汽车消费节、重庆名特优新迎春展销会等大型商品展销活动。鼓励区县(自治县)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并对其考核奖励。积极组织品牌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品下乡促销活动。
三、商旅联动吸引消费。鼓励社会团体、广大市民利用节假日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策划举办以“美丽重庆”为核心的四季歌主题旅游休闲节活动。继续执行对入境游客的奖励政策。积极探索推行“重庆非去不可”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员凭卡参加旅游休闲活动可获得相应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鼓励设立旅游景点公众免费开放日,探索发放旅游消费券。
四、鼓励引进举办会展活动。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全国性或全市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按项目总收入减去项目总支出的差额计征承办单位营业税。凡引进举办的展场面积达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渝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综合补贴。对我市评选的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加展会、市场拓展等活动予以支持。支持我市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企业加入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给予适当的服务费补贴。
六、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不断壮大商业经济总量。对达到一定规模且零售(营业)额增长超过20%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2012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业企业2012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终按企业当年新增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2013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民营商业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从民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首次公开上市的商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连锁化发展,对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12年零售额在5亿元(餐饮住宿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连锁企业,在市内新开设直营连锁店,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积极开展“商贸服务业五十强”评选活动,对获奖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七、营造宽松商业环境。放宽民营商业企业注册准入条件,对资金困难的民营商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民营商业企业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积极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倾斜支持中小商业企业融资担保。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推进落实商业与工业水、电、气同价。鼓励发展夜市经济,对在规定时间内经营夜市的,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缩短商业广告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住宿等门店外划定临时停车点,用于消费高峰时间段车辆的停放。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对城市生活物资配送车辆在规定时间、规定车型、规定线路给予通行便利。
八、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融洽零售商供应商关系。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商业企业商品和服务品质,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加强商业市场监管,推动商务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节庆、促销活动期间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加强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范企业发卡行为。
本通知自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