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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6-01-0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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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请示》(新食药监办〔2015〕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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