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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5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04-02-0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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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调整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在2003年1月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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