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9号 关于维兹钢铁公司更名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11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3年第29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7-25 |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对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税率一事未表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
一、自2013年7月26日起,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6.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自2013年7月26日起,以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其他俄罗斯公司”所适用的24%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