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办 〔2013〕 17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06-03 |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推动煤炭产业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家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减少小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后三年,全市整顿关闭煤矿100个。通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全市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整顿关闭类型
(一)资源枯竭或接近枯竭的矿井。
(二)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煤炭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的
矿井。
(三)安全条件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矿井。
1.存在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经依法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保护层可采且无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或条带预抽瓦斯的;
3.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4.矿井安全级别评定结果为D级,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事故多发或问题严重的矿井。
1.隐瞒事故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年产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生产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为准,建设矿井以初步设计批复的生产能力为准),
(五)不符合兼并重组要求的矿井。
1.未经审批同意、不参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75号)规定兼并重组的;
2.经审批同意不参与兼并重组、限期2014年年底前开采到期关闭的。
(六)实施资源整合、确定为被整合关闭的矿井。
(七)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的矿井。
1.未按规定完成改(扩)建或资源整合技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
2.至今无故未完成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
3.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
4.建设工期延长1年后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5.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八)资源赋存条件差、经营前景差,申请关闭的矿井。
(九)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应予关闭的其他矿井。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局长魏福生任副组长,市煤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办、重庆煤监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有关问题、复查验收关闭煤矿等日常事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认真制订细化年度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宣传动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于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关闭条件,一次性确定关闭对象,确定关闭类型(直接性关闭、被整合关闭),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实施,于
(三)公告关闭名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煤矿名单及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在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开展矿井关闭有关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将关闭煤矿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先关闭后整合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遣散或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永久性关闭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工作职责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实施关闭。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制定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以及被整合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办法。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会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制定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或兼并重组企业到市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市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协力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要坚决查处煤矿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监管工作责任制,把监管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安全监管、公安、国土、供电、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户(非法煤矿井口所在地的土地或森林承包人)、矿(非法煤矿附近的合法煤矿),联合打击、齐抓共管。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维护稳定,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以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同时筹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转产扶持,确保平稳过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被整合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办法。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支持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帮扶。维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各种预收费用的清退。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整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煤矿整顿关闭名单报送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