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一[1996]399 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09-15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0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