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13〕136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3-08-07 |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法治江苏”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有关情况。
(二)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五)会商环境执法重要问题或环境违法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六)组织表彰全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参加。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省政府联系环保部门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需研究事项,报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并分送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形成环境执法合力。涉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联席会议,负责具体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议定事项。
四、联络员会议职责及工作规则
(一)联络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讨论研究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事项,会商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的案件。
(二)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对拟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审议稿。
(三)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
(四)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积极沟通、协调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将相关建议提前1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收集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召集联络员会议;调度、汇总各地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