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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6-12-01

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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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针对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过于复杂,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都不易操作,影响了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11月14日,以京地税地〔2006〕456号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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