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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3]4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3-04-22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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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4-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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