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1年第26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8-01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