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教〔2007〕 8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10-22 |
各市、州、地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省级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需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项经费是指为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支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省级财政根据省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省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专项经费在分配时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动态平衡;要与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结果相结合,鼓励先进;要对工作有积极性,本级投入大,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给予倾斜。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 省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3、“少生快富”工程。
4、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
(五)出生缺陷干预、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工程。
(六)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七)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岗位津贴。
(八)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
(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党建及干部培训。
(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
(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及项目。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所需工作项目。
(十八)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人口计生、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将加强对省级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停拨省级专项经费:
(一)截留省级专项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省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截留、挪用、贪污省级专项经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省级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次年三月底以前,将本市(州、地)省级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市(州、地)对省级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省级专项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人口计生 经费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