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预征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0]3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0-08-28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安徽省电力公司1999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省电力公司结算税款倒挂仍然较多。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 00年1月1日起,将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4.8%调整为4.4%。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结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